菏泽市定陶区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会议公开,积极推进和落实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有关会议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不断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切实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持人提出,区政府党组确定人选。
第四条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和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公正无私,善于谏言,为人正直,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具有较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针对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区政府有关单位机关进行咨询;
(三)列席会议过程中有权要求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利益相关方或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