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县广播电视台的相关信息,特编制《定陶县广播电视台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定陶县广播电视台信息公开目录》目录涵盖了本部门的机构职能、广电动态、政策文件、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人事信息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
(二)公开形式
定陶县广播电视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 “中国定陶” 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ynnaokeyy.com)。此外,还采用广播、电视、公开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定陶县广播电视台办公室,联系电话:0530-2212852。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部门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府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部门申请公开本部门的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定陶县广播电视台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定陶县广播电视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三)申请的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四)申请处理
1、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处理时限
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信息编排体系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发布单位、生成时间、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要素。
1、发布单位:指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2、生成时间:指该信息成文时间。
3、公开方式: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4、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定陶县广播电视台办公室
办公地址:定陶县青年路北段
邮政编码:2741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工作日)
联系电话:2212852
电子邮箱:DTTV2009@163.COM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