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现就住建局2017年度信息公开工作作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区住建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按照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规定,区住建局信息公开工作在组织机构建设、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学习宣传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
1、组织机构健全。根据《菏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我局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车现鹏同志任组长,副局长王学技、游海涛、王钊任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位于局办公室,王钊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由专人负责全局信息公开的日常业务工作。
2、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结合党务公开工作,我局制定了《定陶区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网站管理制度》、《信息发布流程制度》、《网站版面和栏目更新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完善了机关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考核办法,规范了政务信息发布的程序,使政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做到了责任、任务、措施的有效落实。
3、局门户网站平台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充分利用局门户网站平台,主动公开各类信息,区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eb.hzcskj.com/zxgldengle500tu/login.aspx
)汇集了全面、详细的信息公开资料,群众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可以了解到我区的城乡建设情况、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办事指南”栏目,可详细了解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条件、程序等方面信息。
二、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局信息公开总数43,其中,通知公告24条,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服务指南8条,新建实施方案类信息6条,政策解读1条,通报及处分决定4条。
2、信息公开的形式和途径。局门户网站共开设机构概况、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办事指南、教育实践活动专栏等11个栏目,及时搜集工作中的新动态、新进展和新经验,通过政府信息门户网,及时公开涉及住建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整治、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在安全生产月、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印发宣传资料对住建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设立公示栏及时公开公示局重大事项、财务收支情况、人事任免、年度考核等事项。
3、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2017年我局没有收到已申请公开信息。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没有发生相关收费和减免情况。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2017年,没有出现与住建局有关的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1、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制度,明确职责、程序。
2、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3、加强监督和保障。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通过一年的努力,我们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不够全面,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扩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规范流程。按照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力度,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审核、报送、公开运行等工作流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全面。
二是完善措施,扩大内容。认真梳理细化政务公开目录,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公开信息的质量。要对公众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意见等,适时开展通俗化、问答式的服务解读,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性。
三是加强宣传,完善功能。进一步宣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及时地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上报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住建局信息网站,提升服务能力,使之成为住建局与群众沟通的重要平台。
菏泽市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22日
附件2
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区住建局)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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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3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43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43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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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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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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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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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5.其他形式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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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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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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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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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质文件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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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文件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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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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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查阅点接待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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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 | 万元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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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注:各子栏目数总数要等于总栏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