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定房发〔2018〕4号
关于印发《2018-2019年度菏泽市定陶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及办理
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3〕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2018-2019年度菏泽市定陶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 4 月2 日
2018-2019年度菏泽市定陶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3〕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8-2019年度定陶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定陶区城区常住户口(东至四级河网、西至西外环、南至定砀路、北至北外环);
2、享受城镇低保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537元;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或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已购买商品房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被征收视为有房家庭),或经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且没有其他自有产权住房;
4、未租用公有住房,家庭成员未购买经济适用房。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为:三口以下家庭保障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四口以上家庭保障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保障面积标准的,补贴差额面积部分)。低收入家庭补贴单价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低保家庭补贴单价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
三、办理程序
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先落实租赁房源持房屋租赁证明、房产信息证明(自有住房不足50平方米的需持房产证原件)到区房地产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三楼东头领取申请材料册,如实填写后交所在单位或社区。所在单位或社区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人口、财产状况是否符合租房补贴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相关核实意见。申请人将有关材料等一并送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复核意见。申请人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三楼东头窗口;
(三)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房补贴对象予以登记,公开登记结果。
四、申请受理起止时间
2018年4月2日—2018年10月12日
五、申请受理地点
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三楼东头窗口
六、注意事项
工商登记注册、财政供养人员必须如实提供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及免税证明、财政工资发放单。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