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定房发〔2018〕5号
关于印发《菏泽市定陶区廉租住房复审
条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门(2007)162号)、住建部等三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针对2014年1月1日前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特制定《菏泽市定陶区廉租住房复审条件》,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2018年4月2日
菏泽市定陶区廉租住房复审条件
根据住建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门(2007)162号>、住建部等三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针对2014年1月1日前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特制定《菏泽市定陶区廉租住房复审条件》。
一、年度复审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为定陶区城区常住户籍,东围东至四级河网、西至西外环、南至定砀路、北至北外环;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上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自
产权住房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下和D级危房除外,房屋被征收视为有房家庭);
二 、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廉租住房复审表;
申请家庭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其他必要的证明;
三、复审时间和地点
复审时间按合同约定,地点菏泽市定陶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三楼。
四、注意事项
(一)复审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继续续租;不符合的退出廉租房管理,但符合当年度公租房条件,按公租房续租。
(二)有序退出的廉租房按公租房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