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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菏泽市定陶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复审)条件及办理程序
2018-04-02    点击:151次

菏定房发〔2018〕6号

关于印发《2018年度菏泽市定陶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复审)条件及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15〕6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3〕4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8年度菏泽市定陶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复审)条件及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 年4月2

2018年度菏泽市定陶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复审)条件及办理程序

为做好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建立健全轮候制度,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15〕6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3〕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8年度菏泽市定陶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复审)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房源供应

轮侯已分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条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成套公租房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在19976元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3、申请人为区城区居民,或者申请人在区城区内劳动关系稳定即已连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家庭在城区无产权房屋或家庭住房困难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可选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或外来务工单人申请单间公租房需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有租金支付能力,依法与用人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含聘任合同)或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产权住房或家庭住房困难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

4、新就业和外来务工单人只能申请公寓单间形式公租房,不可申请成套公租房;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2、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3、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地点

定陶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三楼东头

四、申请受理时间

2018年4月2日—2018年10月12日

五、租金标准

经区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3元/平方米·月。

六、提交材料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成套公租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城区居民申请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3)收入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住房情况证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成套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员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3)劳动(聘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5)住房情况证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新就业及外来务工单人申请单间形式公租房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3)劳动(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5)住房情况证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注意事项

(一)家庭成员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本的未婚子女及具有赡养、抚养权的人员;

(二)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若有房源,3人或4人以上家庭或因就业、入学等原因,可申请调换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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