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二)《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
四、办理条件
(一)评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已经享受到其他各类资助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二)申请资助的条件。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城镇低保户直系家庭学生;
2.孤儿、烈士、残疾人家庭学生;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7. 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申请材料
1.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3.贫困证明;
4.学生身份证或户口页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索引(复印件3份)。
六、基本流程
1、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填写《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定受助名单;
4、学校将评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校外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根据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填报《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汇总表》电子表及纸质表。
6、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已纳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所有受助学生数据都要通过网上系统报送,受资助学生必须在全国资助系统上有全国学籍信息才能享受到资助。
七、资助比例标准及发放方式
资助比例按在校生15%确定;资助标准初中寄宿生平均每生每年1250元,即:每生每学期625元;小学寄宿生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即:每生每学期500元。资助资金直接拨入受资助学生专用银行卡。
八、办理时限
按学年分秋季和春季发放
九、咨询方式
(一)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
(二)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咨询:0530—362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