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补助费人员
资格核查的通知
菏定人社[2018]12号
区直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
根据菏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菏泽市公安局、菏泽市民政局、菏泽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菏劳社[2003]162号文件第二款第一条“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其辖区内所有离退休(职)人员定期(每年至少1次)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之规定,现将我区2018年度对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及补助费人员资格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领取遗属补助人员及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
二、有关事项
(一)核查范围内的人员来时务必携带离退休证或遗属补助证、待遇领取证和二代身份证。
(二)这次核查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统一组织,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三)对逾期不到者,根据菏劳社[2003]162号文件第一款第3条之规定,当月停发养老金及遗属补助。
(四)离退休(职)、遗属及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或管理社区报告,并在15日内向负责县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停发基本养老金,凭死亡证明或火化手续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遗属补助费。逾期不报、冒领、骗取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冒领金额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冒领者依法处以骗取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验证地点及时间安排(见附件)
未验证人员随时在定陶区各镇街人社所补验。
附件:2018年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补助费人员资格核查 时间安排表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