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二、办理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第7号,2016年4月修订)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菏泽市定陶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维修所,
办 理 点:定陶区城区青年路南端左侧。
四、办理条件
拟办理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手续的,应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申请调解。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三)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和书面报告;
(四)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定陶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维修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技术分析和鉴定,责任认定,纠纷调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菏泽市定陶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维修管理所。
(二)电话咨询:0530-2227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