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二、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信、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6、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7、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8、运输经营承诺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提交第(三)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2.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许可条件对道路货运站场进行实地核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查验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范围;
4.被许可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办结时限
1.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供稿: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