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1、当事人一方是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或者原在本区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的;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件
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2、婚姻登记查档证明
办理流程:当事人出示证件、证明→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
提交材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格式)
相关政策:《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鲁公网安备 37172702371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