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授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原件);
2、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4、该企业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公司简介;
5、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6、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简历和身份证明;
7、住所有效使用证明(租赁合同需工商局鉴证)。
8、公安部门同意设立办公处所的批复;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按前款2、4、6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
(二)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地址时,应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变更、增加代表时,还须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国(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4、变更地址提交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需工商局鉴证);
5、公安部门同意新设立办公处所的批复;
6、增加雇员,提交聘任合同,雇员简历及停薪留职、辞职书或无业的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延期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继续常驻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延期登记申请表;
2、延期申请报告;
3、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
如批准机关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须提交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四)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印章、代表证、雇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