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
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的对象
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经济困难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我县最低生活标准是:每月360元);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依靠救济金、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6、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被告人。
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 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金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因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因假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及补偿的;
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我县实际和群众需求,遵循应援尽援的原则,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于经济状况审查:
妇女因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确认继承权的;
经济困难的现役军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
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中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几种特别情形: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案件;
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办理公证证明(除以上十项法律援助范围外,申请办理社会公益性捐赠、遗体捐赠等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无力支付鉴定费用)
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提交相应申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核审提交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将补充事项及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中心主任审批—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援助—办理援助手续;不符合条件,不予援助—当事人可向司法局申请复议—司法局5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地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当事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的当事人经济状况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有困难的,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帮助填写,但必须由当事人签名。
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绝、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法律援助事项转委托他人办理;
(三)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礼貌待人,热情为受援人服务;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