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菏泽市定陶区委 bet 365亚洲版官网
关于印发《定陶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
《定陶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菏泽市定陶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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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
定陶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高效运转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促进优质项目、优质资本、高级专业人才向我区集聚,根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及《关于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菏发〔2017〕9号)、《菏泽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试行)》(菏办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1.适用范围。在我区总投资500万元(含,下同)以上农业、5000万元以上工业、3000万元以上服务业(电商产业园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2.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对于招商引资单位及个人,在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的前提下,按实际完成投资的5‰,由受益财政奖励部门、单位工作经费或社会机构(个人)资金,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优化土地供应。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原则上每亩10万元(不含契税)。对企业利用旧厂房、厂区进行升级改造的,免除各项审批费用。围绕“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对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土地、落后产能、僵尸企业,盘活现有土地,用于企业发展。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造多层厂房,涉及容积率提高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建、翻建厂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扩建、新建厂房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区里根据产业发展设立发展基金,设立5000万元的应急还贷过桥资金,缓解企业还款压力。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小微企业,按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奖励。对首次年度入库税金过2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给予总量奖;对入库税金已超过2000万元的,按当年度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7%给予增量奖;企业入库税金1000—2000万元且增幅15%以上、500—1000万元且增幅20%以上、100—500万元且增幅30%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度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7%给予增量奖,支持企业发展。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率高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5.鼓励兼并重组,招大引强。对成功开展兼并重组实现正常生产经营、并注册纳税的企业,以及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重组现有优势企业的,按其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并免除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
6.鼓励现有企业发展壮大。①引进先进设备。对现有规模以上企业或新引进企业当年内设备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②支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③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荣获国家质量奖、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龙头企业的,以及荣获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和省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每成功注册一件马德里国际商标补助1万元。④支持企业上市。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规范、补办手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免除。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的税款,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补助企业。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聘请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并提供中介服务的支出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
7.优化提升发展环境。继续推行进企业检查收费审批制度,不经批准,任何部门(除安监、环保)不得检查收费。严格查处公路三乱行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规定的30条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各项支出。加快行政审批、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多证合一、一次办结、只跑一趟”等措施。建立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互认机制,降低涉企中介服务费用。加大直购电争取力度,降低企业电力成本。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的土地使用税按中档及以下收取,并在审批立项、环评、融资、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8.优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征收。
9.推进招才引智。全面落实《中共菏泽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16〕19号)和《关于实施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菏办发〔2016〕69号)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支持企业招才引智,招引一批留得住的科研和管理人才,造就一批领军型拔尖人才。鼓励企业、人才中介组织、各部门单位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引才作用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工作经费。
10.本政策由区开发区具体负责解释、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