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与参考
第56期
菏泽市定陶区学用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互联网+医疗健康”政策解读
一、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从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推进“互联网+”医保结算服务、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七方面,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从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等五方面,提出了有关具体举措。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对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和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提出一些鼓励性政策措施。
1.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完善医疗联合体内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收费、医保支付等支撑政策。
2.在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鼓励网上开展签约服务,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
3.在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方面,明确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配送。
4.在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险结算服务方面,推进“一站式”结算。
5.在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方面,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6.在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方面,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
(二)提出了一些规范性监管措施。在强化医疗质量监管方面,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强调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区卫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