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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创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
部门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菏定政办字〔2018〕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创建工作,整合、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构筑信息共享平台,凝聚共管合力,不断提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管理水平,确定建立创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部门协作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高效、法治、和谐政府为宗旨,以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创建工作为载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监管、社会参与的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卫生计生工作依法治理,促进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部门职责分工
区卫计部门。负责抓好创建示范区主要考核指标的落实,承担区创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区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和硬件设施建设。
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示范区创建所需经费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日常工作经费。
区编制部门。负责根据区政府的意见,完善卫生计生监督体系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机构改革涉及的人员编制调整。
区教育部门。负责联合卫计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管理。
区公安部门。负责联合卫计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与非法采供血”等专项行动。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联合卫计部门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和打击“两非”行动。
区环保部门。负责联合卫计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及医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
区水务部门。负责联合卫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负责联合卫计部门开展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区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示范区创建宣传活动。
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抓好镇街卫生计生办公室各项职责的落实。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围绕创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工作,明晰职权,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面完成创建任务。
(一)设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创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创建工作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协调管理。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由区卫计局牵头,区编办、区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须协商处理的复杂决策事项,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调度创建工作进度,加强信息互通交流,充分利用卫生计生信息资源,合力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
(三)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1.联合执法行动采取主管部门负责为主,其他部门相配合的执法机制,遇到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务时,由与其具体监管职责最为密切的单位负责,如果仍不能确定负责部门,由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相关部门中指定负责部门。负责部门应组织成立联合执法行动小组,确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具体联合执法行动。
2.开展卫生计生联合执法活动时,主管部门必须由主管局长带队,职能科室人员参加,其他部门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查出的案件,由负责部门立案;不属于主管部门的案件,由主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或由相关部门直接立案查办。
3.联合执法主要内容是围绕卫生计生综合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卫生计生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4.对卫生计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每一次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由负责部门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区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配合协作整体功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
(二)严密组织实施。申请协作部门单位和参加协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勤于思考,团结协作,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创建活动计划严密、分工明确、措施得力。
(三)加强自身学习。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卫生计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掌握检查工作中重点和难点,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1.菏泽市定陶区创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菏泽市定陶区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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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6日
附件1
菏泽市定陶区创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
示范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菏泽市定陶区创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菏定政办字〔2018〕14号),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政令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召集。联席会议由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遇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性事件,可报请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召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编办、区卫计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广播电视台。
第三条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在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协调指导全区示范区创建工作。
(二)研究讨论示范区创建工作计划和有关决策,针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结合各成员单位实际工作,推动创建工作落实。
(三)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开展创建示范区工作职责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对存在问题定期分析、反馈,研究持续改进措施。
(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通报渠道畅通,定期通报工作开展状况。
第四条联席会议内容
由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国家和省市卫生计生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全区创建工作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
(三)贯彻区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以及上级领导小组关于创建示范区工作的要求。
(四)讨论解决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和应对措施。
(五)研究需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或事项,应当事先书面报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定后,提交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条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委托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参加。
第七条联席会议由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议定事项应报经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印发至各成员单位贯彻实施。落实情况由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等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通知。
第九条本制度由区创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从签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菏泽市定陶区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创建工作步伐,合理利用卫生计生信息资源,统筹解决示范区创建问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计生信息共享部门:区政府督查室、区编办、区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水务局、卫计局、人社局、区广播电视台。
第三条 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内容:
(一)本辖区、本部门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区委区政府关于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二)本辖区、本部门有关卫生计生工作重要动态;
(三)卫生计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卫生计生突发事故(事件)舆情及处置情况;
(五)卫生计生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本辖区、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其它需要报送共享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 卫生计生信息共享要求:信息通报要内容详实、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客观全面,涉及的有关数据必须真实、准确,防止以偏概全。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具体措施和效果。对于紧急卫生计生事件、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采取专报专人递送的方式报送区创建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落实工作职责和任务,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工作不断层。部门与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沟通,定期召开碰头会,及时研究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区卫计部门牵头,切实做到各单位信息互通及时、共享到位、取得实效。
第六条 要充分利用卫生计生信息,分析工作形势,调整工作思路,对可能发生的卫生计生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并进行集中整治。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