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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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主要      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贯彻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赔偿中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刑事赔偿中工作人员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追偿办法另行规定。
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令第91号)第三十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限期届满前将改正情况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提请监察机关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司法行政机关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人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律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公证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人民调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法律援助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承担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责任指导律师行业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活动和业务开展。1、《律师法》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2号)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统计、分析律师工作和业务数据,掌握、评估和报送全县律师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总体执业水平情况。
组织开展全县律师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新业务培训活动。
研究分析全县律师行业执业情况,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服务行业执业活动。
组织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组织开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查处工作。
指导公证行业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活动和业务开展。
3    承担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公证处、公证员责任监督、检查、指导县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检查县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公证队伍业务培训工作。
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公证员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
4    承担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责任指导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活动和业务开展。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统计、分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和业务数据,掌握、评估和报送全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总体执业水平情况。
组织开展全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新业务培训活动。
研究分析全县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情况,指导监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活动。
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活动和业务开展。
5    承担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员责任统计、分析司法鉴定工作和业务数据,掌握、评估和报送全县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总体执业水平情况。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非法干预、阻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开展全县司法鉴定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新业务培训活动。
研究分析全县司法鉴定行业执业情况,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服务行业执业活动。
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行业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工作。
组织开展对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查处工作。
制订社区矫正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6    承担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社区矫正人员的责任组织开展下属司法所社区矫正指导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执业培训工作职责。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开展全县社区矫正监督检查工作。
对社区矫正人员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审批。
受委托单位委托,针对委托内容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7承担全县法律援助、“12348”法律热线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全县法律援助、“12348”法律热线工作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法律援助、“12348”法律热线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审查。
负责开展法律援助、“12348”法律热线工作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工作。
负责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审核及发放。
负责全县法律援、“12348”法律热线助数据统计分析、调研、业务培训等工作。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