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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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工作规划、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区行政区域总体规划等。1.《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3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养老服务事业、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建设等政策。
制定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殡葬、基层政权建设、养老服务事业等年度计划。
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2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国务院令250号)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监察。
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察。
承担社会组织信息宣传和管理工作。
3负责本区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拟定全区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全区减灾规划,承担区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八十四条:“一、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不受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2、不批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3、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4、泄露工作中获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违规发放社会救助款物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不按照规定公开有关社会救助信息的;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等。二、违反本办法,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单位为申请社会救助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违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恶劣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违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农村五保供养、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等工作;牵头拟定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
拟定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4负责本区优抚双拥工作负责全区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及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评残的审核呈报工作1.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待遇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办理退役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负责烈士褒扬工作;审核呈报区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负责本区退伍军人安置、军休工作负责全区退役士兵、复原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1.《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5年4月1日)第五十四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的;(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指导全区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6负责本区基层政权和城乡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拟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指导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7负责全区婚姻、殡葬、收养的相关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1.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2.《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国务院令628号)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四十八条:“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第四十九条:“收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收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全区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
负责全区经营性公墓申报工作
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8负责本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及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十二条:“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城区和镇街的设立、撤销、更名和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及与临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组织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工作;承办区际及镇街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指导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