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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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制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第九十三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第九十四条: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第九十五条: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正)第六十五条:(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十六条: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第六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二条 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第九十四条(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4.《标准化法》(1988年1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5.《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01年2月修订) 第九十二条: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第九十四条:(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第九十五条: 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九十六条: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第九十七条: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九十九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4年12月修订)第二百零八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7.《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第四十六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 第三十条: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第三十二条: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10.《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1.《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七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第五十九条:(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1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9月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1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市场监管、技术机构建设和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拟订工业产品、消费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拟订市场主体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审批、确认、备案工作负责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4年12月修订) 第二百零八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2.《物权法》(2007年3月通过)第五十七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3.《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第四十六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4.《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一百零四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5.《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6.《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01年2月修订) 第九十二条: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第九十四条:(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第九十五条: 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九十六条: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第九十七条: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九十九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六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8.《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1年1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9.《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十六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二条:(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四)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第六十三条: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第六十四条: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二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1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国务院令第557号)第六十一条: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四十四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15.《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一)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三)因失职、渎职不能保障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1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六条: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18.《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1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十五条: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20.《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2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7年 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0号)第二十七条:因过错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2.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2月卫生部令70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23.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七条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2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市场名称登记、户外广告登记工作。
负责修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授权、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核发工作
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
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3承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规范无照经营行为,参与规范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1.《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正)第六十五条:(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十六条: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第六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4年12月修订) 第二百零八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3.《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第四十六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第三十二条: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5.《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第五十一条: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第五十四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6.《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五十九条: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国务院令第370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10.《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八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1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12.《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12年5月通过)第二十三条: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第二十四条: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职责的。1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巡查工作。
负责直销企业及直销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企业、个体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负责对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4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责任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提供政策咨询。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 )第二十条: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负责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
5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开展合同行政指导、纠纷调解。1.《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商标,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实施商标战略,负责著名商标推荐工作。
负责对商标代理、商标评估机构以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6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组织推进质量强区工作,落实各级质量奖励制度。1.《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正)第六十五条:(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十六条: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第六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第九十三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第九十四条: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第九十五条: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三十四条:强令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第三十五条: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二十七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的。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四条:(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6.《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省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条:(一)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未按规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行为的;(三)未按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的;(四)未按规定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实施名牌战略,负责名牌产品培育和推荐工作。
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及质量诚信制度建设。
负责生产、流通领域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承担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商品)质量整治。
负责本辖区棉花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7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第三十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的。2.《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七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第五十九条:计量检定人员伪造检定数据的;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4.《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第五十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第五十一条:(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考核、批准事项的;(二)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四)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五)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二十一条: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计量比对工作。
监督管理计量标准,开展计量调解工作。
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实施强制计量检定。
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8负责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标准化战略。1.《标准化法》(1988年1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2.《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53 号)第三十九条:(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3.《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一)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三)因失职、渎职不能保障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5年 12月通过 ,2004年 5月修正)第二十九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以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5.《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7年 12月质检总局令第110号)第二十七条:因过错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四十条: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四十一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推进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负责企业产品标准的登记和备案服务工作,组织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采标”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标准化良好行为培育创建工作。
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登记使用情况。
9负责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监督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条:(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对资质认定实验室进行监督。
10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和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二条:(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四)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第六十三条: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第六十四条: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二十一条: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本辖区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和分类监管评价工作。
负责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1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二条: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第九十四条:(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组织实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承担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2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保健食品,下同)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九十三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第九十四条: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第九十五条: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承担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承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13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的监督检查。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01年2月修订) 第九十二条: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第九十四条:(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第九十五条: 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九十六条: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第九十七条: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九十九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五十三条: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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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承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市场准入行为类案件、市场经营行为类案件的查处工作。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4年12月修订) 第二百零八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2.《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第四十六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3.《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 第三十条: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第三十二条: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5.《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6.《物权法》(2007年3月通过)第五十七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7.《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七条: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第五十九条:(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8.《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 第七十六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9.《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1年1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






10.《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十六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1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二条:(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四)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第六十三条: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第六十四条: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二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1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国务院令第557号)第六十一条: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六条: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四十四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18.《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006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1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十五条: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20.《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21.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检查,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违反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餐饮服务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15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九十三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第九十四条: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第九十五条: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