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
- 部门主要
职责 - 部门职责
边界 - 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 公共服务
事项 - 责任追究
机制
一、部门主要职责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1 | 负责区政府重要活动及有关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 负责组织协调区政府重大活动。 | 1.《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通过,2010年4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1月25日印发) 第五十八条: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区政府及上级安排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 |||
负责各类来文来电的承办和管理工作。 | |||
负责区政府领导活动的组织安排和服务工作。 |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打击走私工作。 | |||
2 | 负责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研究和区政府有关重要文字材料工作。 | 负责协调指导政府系统的政策研究和信息调研工作。 | 《bet 365亚洲版官网工作规则》(菏定政发〔2017〕4号) |
负责组织或参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综合调研工作。 | |||
负责重要经济社会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报送。 | |||
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区政府综合文字材料。 | |||
3 | 负责区政府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和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的督办。 | 负责上级政府和区政府确定事项的责任分解、督促检查、协调推进工作。 |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1991年1月11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鲁政办字〔2013〕133 号)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督办件和区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的督办工作。 | |||
负责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督办工作。 | |||
负责政务服务热线、区长信箱等平台收集的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的协调、督办工作。 | |||
4 | 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 | 负责协调指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 1.《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通过) 第六十三条: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2.《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5月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三)未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的; (四)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监控的; (五)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七)未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发布或者更新预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解除警报的; (八)未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九)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急征用的; (十)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协调处理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 |||
负责区政府政务值班工作和应急值守工作。 | |||
5 | 承担法制工作。 | 负责承办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 1.《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9号) 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 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 第五十条:拖延办案,贻误行政复议工作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行政复议工作秘密的;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索取、收受贿赂的;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组织起草或审查规范性文件。 | |||
监督检查和指导考核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解决执法中的矛盾。 | |||
负责组织、指导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 |||
负责区政府订立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 |||
6 | 负责推进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 负责区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第三十五条: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2.《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推进全区电子政务资源规范和整合工作。 | |||
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
负责区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 |||
7 | 承担无线电管理工作。 | 负责全区无线电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四十六条: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第四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协助查处无线电方面有关违法行为。 | |||
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 | |||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