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
- 部门主要
职责 - 部门职责
边界 - 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 公共服务
事项 - 责任追究
机制
一、部门主要职责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负责旅游业发展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拟订本区旅游业发展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 |||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组织拟订本区旅游行业管理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 |||
监督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协助政府完成行政复议工作 | |||
2 | 负责统筹协调本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工作 | 负责组织协助拟定全区旅游业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重点旅游区域和重点旅游项目的规划和开发建设情况。 | |||
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工作; | |||
负责A级景区、旅游强镇、旅游特色村、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星级农家乐、精品采摘园的申报、核查及复核工作,并监督督促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 | |||
负责政策性资金的争取申报工作。 | |||
负责组织指导全区乡村旅游工作,做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 |||
3 | 负责组织本区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和申报管理工作 | 负责本区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0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3.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指导本区旅游资源保护及开发工作。 | |||
指导开展A级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星级餐馆、A级旅行社、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强镇、特色村、旅游商品购物店的创建、复核工作。 | |||
负责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示范点的质量等级申报工作及旅游度假区的申报管理工作。 | |||
4 | 负责旅游市场开发工作 | 负责研究拟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和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0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3.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组织开展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 | |||
指导旅游市场促销工作; | |||
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 |||
组织开展重大促销活动及旅游节庆活动; | |||
5 | 负责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工作 | 指导本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0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3.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 |||
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 |||
负责受理旅游者投诉,承办旅游行政执法工作 | |||
6 | 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组织拟订本区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组织拟订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监督实施。 | |||
做好节假日有关旅游紧急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 |||
协调本区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 |||
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区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
7 | 负责旅游人才引进、培训等工作 | 配合做好本区旅游人才的引进工作,组织本区旅游培训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组织本区旅游行业技能比武竞赛等活动。 | |||
8 |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