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事后监管,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对年消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年抽查一次。
2、竣工验收:对能源消耗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竣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节能评估文件中提出的节能目标、节能措施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能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原则上每季度检查一次。企业提出试生产申请,6个月后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对节能评估文件中提出的节能目标、节能措施等要求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能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节能评估文件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节能评估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节能评估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取被检查企业情况汇报,查看现场。
3、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4、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建设内容与节能评估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节能评估文件或报备节能评估后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区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节能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对用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动企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落后产能设备的企业集团。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用能企业是否对落后产能设备(生产线)拆除进行现场核实验收。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配合市经信委共同到今年国家下达任务涉及的所有企业进行现场督查验收,确认验收企业设备和产能与国家下达任务是否一致,查阅企业基本情况和落后产能设备(生产线)拆除的录像、图片、废旧设备处理协议等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督查组全体成员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上签字。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程序,成立检查组,组织区直有关部门组成多个检查组分赴各有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通知各有关企业集团,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及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督查等方式,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进度情况督促各有关企业集团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淘汰字〔201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项目是否按照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按规定内容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是否通过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3、所用的原料、燃料来源情况,是否能够保证企业在一个认定周期内的生产需要。
4、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规范的原始记录、台帐、统计报表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相应的计量、质量检测等手段,财务、统计等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5、企业生产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6、其它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查看有关台帐,核实企业生产中原料(燃料)使用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查看有关技术、工艺及设备,检查企业生产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及设备的情况;查看产品质量。核查企业产品质量相关记录以及有关部门监督抽查情况。
(二)加强监管。对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每季度报送一次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进行复审,采取下列措施:
(一)材料审查。复审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备;复审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审企业所用原料(燃料)、产品等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范围。
(二)现场检查。查看复审企业原料(燃料)使用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查看有关技术、工艺及设备情况。
(三)抽样检测。查看产品质量相关记录,从抽样到封样全过程均应有经信和财税部门、抽检机构和企业有关人员在场,对抽样全过程进行监督,拍摄抽样场景照片和封样照片。
(四)评审转报。会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有关行业专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和内容,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初审,并做出相应的转报结论。
(五)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由市经信委会同财税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现场核查计划,确定企业名单、核查及抽样时间、现场核查及抽样内容等。
(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及抽样,核实相关情况,并由核查人员出具核查报告。
(三)委托质量检测单位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确保国家产业政策落实到位,严把项目准入关口,规范监督区区项目备案工作,推动项目规范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省、市、区经信部门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和规划;
(二)企业投资技术改造应备案的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核准,就已开工建设的情况;
(三)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后,环保、节能等相关方面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时规定须具备的条件;
(四)检查是否存在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规模、产品方案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及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以上情况;
(五)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申请验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月月底对各备案项目企业是否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
(二)每季度对本季度内核准备案的项目现场及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取被检查企业情况汇报,查看相关材料及现场。
3、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4、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规模、产品方案、总投资额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对违反核准文件要求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
(五)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成品油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对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申请进行严格初审。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企业提报的申请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认为符合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条件的,以正式文件报市经信委进行复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成品油油库、加油站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时,至少有两名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制定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下发整改意见,根据需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落实整改,整改结果等相关材料经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企业违规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六)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等目的,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项目前期手续;对存在项目变更的,是否按要求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二)对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四)是否按照不同项目类型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五)检查建设项目预期效益实现情况;
(六)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和报表。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定期检查。组织所有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区经信局每季度对所有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查阅档案资料和文件、听取项目责任人汇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七)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和竣工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核准、备案和资金批复要求开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否顺利,或按计划进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是否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专项资金是否专帐专户管理;是否及时、准确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调度数据、进展情况等。
(二)对竣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核准、备案和资金批复要求开工建设;项目是否在计划建设周期内建成投产;项目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项目产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标准;项目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金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每季度抽取不少于20%的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提出咨询。查勘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查阅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方案。
(二)根据需要,以区经信局名义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正式向有关企业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区有关部门赴企业实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专项资金承担企业当场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根据问题责任归属,向专项资金承担企业下发整改意见,明确企业的整改要求。
(六)督促专项资金承担企业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山东省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加强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检查。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每年进行12次监督检查;对民爆物品销售企业每年进行12次监督检查。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安排或利用科技成果鉴定、民爆建设项目管理等契机,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技术、设备、存储设施、制度建设、应急预案管理、隐患排查、主题活动等专项安全检查。
3.突击检查。可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采取突击检查。
4.监控检查。通过视频监控(含定员式门禁)系统对民爆物品生产生产线的在线人员、数量、生产时间等信息进行检查。
5.运行情况监督。通过民爆行业统计系统,对企业生产数量、销售数量、产品买卖合同、销售备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审查书面资料。组织工作人员或者专家对民爆企业提交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审批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年审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审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审批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审表》及其附带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或审查日常安全总结、安全汇报、统计系统等相关材料。
2、核查现场情况。进入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通过监控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取证。
3、要求解释。要求被检查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就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4、组织工作人员或者专家共同现场检查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工作场所,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反馈检查情况,有参加检查的人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取被检查企业情况汇报,查看现场。
3、检查反馈。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现场反馈,或在视频管理系统中记录反馈,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电子信息确认
4、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促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对违法违规企业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九)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是否符合《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要求;
(二)参加年度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否符合《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应达到的条件;
(三)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是否符合《日照菏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关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要求;
(四)参加年度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是否符合《日照菏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关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应达到的条件;
(五)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企业技术中心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日照菏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报认定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参加年度评价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材料进行量化打分;
(二)对申报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查看核实;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进行评审答辩。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省市经信委工作安排,印发关于提报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植计划的通知,和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通知。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菏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间节点向市经信委提报相关材料,以备省市经信委量化打分。
(二)对申报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查看核实。对照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到企业技术中心现场进行查看核实。
(三)对申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核,综合材料、现场等情况确定向省、市经信委推荐的申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评价结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技术中心不予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予以向市经信委提报材料;对于没有发挥作用、达不到年度评价要求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告或撤销资格。
(十)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安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保障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和信息内容安全,不断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拥有重要信息系统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信息安全主管领导、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落实情况,信息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保护、重要部门(部位)人员、资产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信息安全经费保障情况等。
(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责任认定以及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等技术措施及其有效性情况,网络边界、互联网接入、无线网络、终端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电子文档等防护措施以及落实情况等。
(三)应急响应机制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落实情况,应急技术支援队伍建设情况,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处置情况,以及重要数据和业务系统的灾难备份情况等。
(四)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国产化情况。重点检查重要节点服务器、终端计算机、公文处理软件、信息安全产品等使用国产产品和国产化替代情况,信息安全服务外包情况,以及对因特殊原因选用国外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安全服务的安全审查情况等。
(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检查单位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参加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信息安全常识和技能、重点岗位持证上岗等情况。
(六)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重点检查对安全制度、防范措施、设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的排查情况,以及分析产生问题和隐患的原因,研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
(七)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检查对违反信息安全规定行为和造成泄密事故、信息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对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以及惩处措施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有计划组织开展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按照省、市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安排,或网络安全态势需求,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档、查勘现场、技术测试等方式。
(二)必要时组织技术支撑单位进行在线检测。针对信息安全新情况、新问题,或防护措施比较单一、薄弱、存在安全问题较为严重的信息系统,组织相关支撑单位技术人员,对信息系统进行现场在线检测,必要时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集体会诊,力求全面、彻底解决检测出的问题。
(三)开展突击检查。遇有重大突发情况、事故时,联合有关部门、技术支撑单位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印发整改意见建议。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基本程序,提高资金监督管理水平,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承担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二)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下发资金后,项目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资金挪用等行为。
(四)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阅项目提报的有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凭证、报表;并按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查看核实;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验收,合格后上报市经信委。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根据省市经信委工作安排,及时转发申报资金项目的通知,对照通知要求筛选区内提报的项目,现场查看核实,将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市经信委。资金下达后,及时跟踪调度项目进展情况。
(二)市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1、根据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确定的项目支持方向,筛选项目。
2、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共同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应加强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项目单位应根据专项资金具体要求,落实各类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二)区区财政局、经信局负责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四)项目单位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要专账管理,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
六、监督检查处理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取消今后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内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信息化依法行政,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违法行为, 统筹协调辖区内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执法活动的区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五)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六)检查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七)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实施监督。
抽查根据检查内容,一般采取抽取1-2个单位进行检查的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做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对于在全区开展的综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
(十三) 酒类流通管理的监督检查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五条:区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为加强对全区注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管理,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统称酒类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酒类经营者是否备案;
(二)酒类经营者是否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2、针对酒类经营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督查、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督查,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酒类经营者不少于3家;
2、商务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酒类流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3、监督检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酒类流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酒类经营者存在酒类流通管理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立案查处的,由商务局依法做出立案、处罚决定;
2、发现被检查经营者涉嫌食品安全的,按照管理职责及时移交食药局;发现被检查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十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开展单用途卡业务是否按规定备案;
2、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
3、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
4、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是否按规定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的
5、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是否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有关信息的;
6、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
7、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是否按规定执行大额购卡银行转账和信息登记的;
8、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是否按规定限额发卡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一年一到两次;
2、商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4、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单用途预付卡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5、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行政处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十五)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和内销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进出口公司、三资企业、加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否符合《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变更的是否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
2、通过联网平台查询、审核相关数据;
3、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行核对。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商务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加工贸易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要求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2、商务局要积极与海关、税务、银行和外汇等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加大对加工贸易的综合监管力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加工贸易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加工贸易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加工贸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犯《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加工贸易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知海关记录违规一次,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十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监督检查
一、 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变更、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
(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否在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在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除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是否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加强监管。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对企业提出补充修改材料意见,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商务局。备案申请材料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项目,将审批部门和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将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全区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二)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货物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登记,并通过书面检查、抽查和复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货物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活动加强监管;
(二)加强对备案工作人员的监管,主动沟通协调,组织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日常监督,发证数据与市商务局联网,及时掌握企业变更、注销等情况,发现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二)通过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对企业上
报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审核;
(三)企业提交备案登记表书面资料(如备案登记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财产公证证明)时,再次核对书面信息与电子数据,以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对有关企业提出补充修改材料意见,要求相关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商务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备案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将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恢复原管理权限;
(五)经核查后备案申请材料仍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项目,请求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企业列入“黑名单”。下一步将建议对出现问题企业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从严审核甚至停止办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明显与现行规定不符的企业,要求违规企业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对违规企业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予以从严审查甚至停止办理;
(二)对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市商务局和全区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三)检查中发现有工作人员存在违规登记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不及时或内容不真实、不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备案,超过最高能耗限额用能、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提供虚假节能信息造成项目投资失误,能源浪费等违法行为的种类,按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分类列举、归纳梳理,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保障措施等进行规范,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将节能监察的具体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明确每一项违法行为对应的违法情形、处罚基准、处罚阶次,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数额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菏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定陶区规范对企业罚款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
三、有关措施
(一)贯彻实施省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抓好《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贯彻落实,在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二)实行裁量公开制度,量罚办法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上进行公开。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例指导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