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
- 部门主要
职责 - 部门职责
边界 - 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 公共服务
事项 - 责任追究
机制
一、部门主要职责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和追责情形 |
1 | 负责全区审计工作 | 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二)违反审计程序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4.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
执行审计通知、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处理处罚、审计报告出具等法定程序。 | |||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 |||
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和审计信息化建设。 | |||
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 | |||
2 | 负责拟定有关审计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的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 拟定有关审计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二)违反审计程序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4.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的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 |||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
3 | 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的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 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二)违反审计程序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4.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 |||
草拟向区政府、区人大报送的关于审计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 |||
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 |||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
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 |||
4 | 负责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 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务收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二)违反审计程序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4.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
乡镇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 |||
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 |||
区投资和以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 |||
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 |||
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 |||
5 | 负责对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和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 协调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二)违反审计程序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4.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
对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和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 |||
6 | 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 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二)违反审计程序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4.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等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 |||
7 | 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 开展审计执法检查,依法检查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质量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二)违反审计程序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4.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
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 |||
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 |||
8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二)违反审计程序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4.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
9 | 负责指导和推进全区审计信息化建设。 | 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审计领域的应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二)违反审计程序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4.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
指导全区的审计信息化建设。 | |||
10 |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菏泽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菏泽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二)违反审计程序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4.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