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
- 部门主要
职责 - 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 公共服务
事项 - 责任追究
机制
一、部门主要职责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1 | 负责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与执行工作 | 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2 | 负责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等工作。 |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输送残疾人外出务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开展残疾人培训;扶持学龄前儿童教育,为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新生提供助学扶持资金; | |||
为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为重度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 |||
3 | 承担残疾人康复工作、残疾疾病预防等工作责任。 | 免费为患者做白内障复明手术;系统训练脑瘫、弱智儿童,对聋儿进行语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构成犯罪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为肢体残疾患者安装假肢,为听力患者验配助听器;开展精神病免费服药活动 | |||
4 | 负责残疾人维权服务工作 |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5 | 负责为残疾人供应用品用具、负责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 发放轮椅,为残疾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