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街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山东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山东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山东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山东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印刷业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印刷企业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山东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版活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出版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出版单位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出版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山东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核查。
(二)实地检查。
(三)重点检查。
(四)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活动禁止和限制事项。
(二)对资格准入类被许可人进行书面核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务的主体资格,依法需要年检的,每年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网上认缴、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网上公示。
(三)对被许可人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审读审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跟踪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并上网公示。
(四)按照涉及公共利益范围及影响程度大小确定重点检查对象与范围。主要针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有线电视运营服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数字出版,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报刊、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等业务,通过收听收看、阅读审看、网上排查、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五)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并为举报者保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审读审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区域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的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依法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如果因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撤销对使得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要依法给予赔偿。如果是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发现被许可人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有违法情形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发现获得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五)被许可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保障枪支弹药安全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体育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辖区内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运动枪支弹药的配置与购置是否符合规定。
(二)运动枪支弹药日常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运动枪支弹药的运输是否符合规定。
(四)运动枪支弹药的出入境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三)每年组织专人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体育发展中心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市体育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不定期对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体育发展中心举报,体育发展中心将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 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名单和违法情况,报市体育局。
(二)体育发展中心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按照《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体育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全县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游泳救生员、教练员的资质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佩戴醒目标识、照片是否张贴。
(三)经营者是否对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有无公布注意事项、设置警示标志。
(四)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是否有保养维修记录。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每年抽取一半以上的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三)每年组织专人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体育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持证带证上岗等情况。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三)查阅规章制度、设施的保养维修记录等项资料。
(四)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察人员当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五)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县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各类体育健身工程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建的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场地是否设有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说明;健身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重点检查:
(一)建设场地是否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的用地标准,保证健身器材有足够场地安全地安放。
(二)体育健身设施的配备是否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的设施项目要求,有明确安装器材的品种与数量。
(三)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配备的健身器材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9272-2011。
(四)场地内是否设有管理制度和器材安全使用须知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每年对所辖新建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二)监督抽查。组织专家对新建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申报材料检查。在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场所实地检查。选派相关人员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申报材料,并组成检查组按照场地建设要求标准,实地进行逐一核实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体育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五)整改后处理。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单位,限期要求整改,完成整改后需将整改结果上报市体育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体育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取消认定资格。
(十二)全县体育运动反兴奋剂工作监督管理
定陶县体育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对全县体育系统反兴奋剂工作进行宣传教育、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为切实做好防反兴奋剂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全县体育部门、各级训练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检查是否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二)检查是否按照总局及省局相关要求做好防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等具体工作。
三、监督管理方式
通过对全县主管部门、训练单位上报材料进行检查;对相关单位实地抽查调研,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要求各相关单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
(三)每年进行兴奋剂委托检查;配合省、市局赛内外检查任务。
五、监督管理程序
县体育发展中心对本县反反兴奋剂工作每年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管理处理
经过检查,发现问题的,令其进行整改;如有兴奋剂违规行为,体育发展中心按《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对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十三)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管理、体育项目及活动的开展、体育场地设施、师资队伍建设、人才的培养、配套经费的使用等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或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指标达到要求的予以确认,不符合的规定的不予确认。
(二)要求上报计划、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
(三)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四年一周期后根据创建要求进行重新确认。
五、监督检查程序
体育发展中心联合教育局对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实地查看或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不符合要求的,将要求整改,直至取消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命名及经费资助。
(十四)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法定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其每年的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等进行检查。
(一)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工作职责是否明确,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是否到位。
(二)是否按照规定对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进行审批。
(三)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
(四)是否有力推进健身气功功法(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推广普及力度,开展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站点负责人的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年一次,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自查和省、市体育部门抽查相结合 。
(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多、履行职责不力、群众意见大的机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各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体育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对辖区内的健身气功站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组织督促站点进行认真整改,没有整改措施并超过整改期限的站点要进行注销。
(二)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和执法队员执法办案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
(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五个步骤:
(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考核办法
根据相关规定,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有关措施
(一)肥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相关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