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
- 部门主要
职责 - 部门职责
边界 - 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 公共服务
事项 - 责任追究
机制
一、部门主要职责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1 | 负责拟订交通运输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 负责起草交通运政政策规定,拟订全区公路、水路行业规划、计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八十六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 3.《预算法》(1994年3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九十二条: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第九十三条: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第九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4.《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四十七条:擅自批准收费公路建设、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第四十九条: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第五十条: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7.《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七十五条: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违法行为。 8.《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未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意见,致使新批建筑物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导致公路长时间堵塞的;未按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未按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导致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1月通过)第五十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不予年检、审批、发证,或者对不符合本8条例规定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予以年检、审批、发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或者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0.《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通过)第五十二条: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交通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12.《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8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11号)第四十五条:未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国库的;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未用于偿还贷款或者偿还有偿集资款及未用于公路建设,将转让收入挪作他用的。 1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 |||
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监督实施全区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 |||
2 | 负责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 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相关涉外运输的管理工作. |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七十七条: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七十五条: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1月通过)第五十条:对符合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不予年检、审批、发证,或对不符合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予以年检、审批、发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或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拟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 |||
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和节日运输有关工作。 | |||
负责管理交通运输监察工作 | |||
负责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客运管理工作。 | |||
3 | 承担水上交通安全和公路水路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 负责指导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区管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一百零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 3.《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5月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6.《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4年1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4 | 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公路保护责任。 | 1.《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 3.《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八十六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第七十六条: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7.《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未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意见,致使新批建筑物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导致公路长时间堵塞的;未按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未按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导致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通过)第五十二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十六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四十七条: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五十六条: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5月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九条: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3月交通部令第3号)第五十八条: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4.《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在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5.《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交通部令第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第三十七条: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三十八条: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16.《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6月交通部令第3号)第五十二条: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第五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交通部令第12号)第五十一条: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9.《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4月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 20.《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交通部令第6号,2013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行贿、受贿、干预正 常招标投标活动的。 21.依法应追责的其它情形。 |
负责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 | |||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布局规划,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 |||
5 | 负责交通科技相关工作 | 贯彻实施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承担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 1.《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通过)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八十六条: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3.《标准化法》(1988年1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相关科技政策。 | |||
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 |||
6 | 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工作 | 负责规划国防交通网络布局,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 |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六十五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2.《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3.《防汛条例》(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05年7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4.《抗旱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八条: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5.《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山东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2012年3月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泄露所收集、掌握的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的;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动员民用运力的;擅自改变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用途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承担国防运力动员、运力征用和交通战备器材管理工作。 | |||
组织协调区内军事行动等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工作;承担抗震救灾、防汛等重大自然灾害的交通保障工作。 | |||
承办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 |||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