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区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经定陶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局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非企业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经海阳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省民政厅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6、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三)殡仪服务设施事项监管
为加强我区殡仪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殡仪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服务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殡仪服务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二)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三)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七、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移交给林业局。
(四)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七)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
(二)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次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四)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
(五)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为加强本区地名管理,适应城区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地名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对标准地名的使用、地方地名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对标准地名的使用、地方地名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地名标志设置方案。
(三)是否与城乡建设同步。
(四)密度是否适宜,布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完好、整洁、规范。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专项检查。
1、下发检查通知书;
2、实施检查,重点实地抽查地名标志的设置情况;
3、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予以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检查通知书
(二)听取汇报、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三)实地抽查地名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下发检查通报
(五)开展检查工作回头看
六、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地方地名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应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地方地名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2、未按照规定职责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3、违法收费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六)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为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指导各类承训机构规范教学组织、加强教育管理和就业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从事此项工作负责牵头的民政部门;教育部门(承训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武装部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开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开展情况;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中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情况;武装部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按照市安置办的要求,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进行,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三)实地抽查承训学校和机构;
(四)召集退役士兵学员座谈;
(五)召开检查考核情况反馈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按属地管理,职能分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过错责任,由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组织报名形式不够多样,未指导退役士兵填写有关参加教育培训申请,退役士兵本人无法知晓教育培训政策的;
2、教育培训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承训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3、未择优选择承训学校,专业设置不科学,教学计划针对性不强,难以满足退役士兵就业需求的;
4、虚报、冒领、挪用、截留、教育培训经费的;
(二)追究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适情通报批评相关单位;
2、被挪用、截留、冒领等教育培训相关经费,责令追回;
3、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4、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视情取消其双拥模范城(区、区)评比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承训机构和学校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1、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双证获取率达不到95%以上的;
2、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未帮助推荐就业的;
3、虚报、冒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住宿费或截留、挪用生活补助费等情况的;
4、教育管理制度不严,教学秩序混乱,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救灾救济工作监管
为加强对救灾救济工作的管理,规范灾后救助行为,促进灾害救助工作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救灾救济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
(二)因灾导致生活困难家庭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
(三)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监督。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开展一次救灾资金专项检查;
(二)采取公开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时段、救助金额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要求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进度每月上报一次,并不定期实地查看进展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救灾资金专项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续处理。
(二)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程序
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即由受灾户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集体讨论评议,乡(镇)政府审查,区级民政部门核定。
2、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时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5天,做到公开内容、资金台账、实际发放情况相符,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监管程序
1、根据村里上报倒损房户情况,实地调查审核,确定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
2、倒损房恢复重建户每半个月上报一次恢复重建进度,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年底前恢复。
3、区民政部门待其建好后,给予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救灾资金未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进行整改。
(二)对群众有反应的张榜公布对象,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
(三)对申请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中途放弃恢复重建的,取消补助。
(八)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为加强本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的检查与界桩的维护;
(三)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检查;
(四)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三年组织一次界线联合检查;
(二)对临时发生影响实地位置认定的事件,及时开展临时联合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毗邻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界线审批文件和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毗邻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在执行区域界线管理中,发现有人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在执行区域界线管理中,发现有人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九)公墓监督检查
公墓管理是殡葬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职责权限
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墓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范围内公墓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辖区范围内公墓的墓穴规格、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率、日常管理、维护经费提留等情况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辖区范围内公墓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抽取部分公墓开展相关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民政部门应该对辖区内公墓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公墓实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可由民政部门执行组织开展。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三)公墓管理单位自开始营业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营业未满一年的,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当地民政部门要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核对相关情况,如有不符的及时处理。
(四)开展执法检查、查实举报问题时,必须由2名以上殡葬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公墓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资料的汇总整理,并留档,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叫停,并根据相应规定对公墓单位处以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还存在违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应部门,对之进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等处罚。
(十)社会救助工作监管
为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规范救助行为,促进救助工作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监督所属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家庭。
三、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监督镇(区、街道)、村(社区)及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情况,依法对社会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依法监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人员家庭情况是否符合《山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开展一次救助工作专项检查;
(二)采取公开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镇(区、街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民政局及时予以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减发、停发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民政局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基本信息,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对于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告知其理由。对于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发现不符合的及时取消救助。
六、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救助:
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
2.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3.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救助资金未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进行整改。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撒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返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捡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撒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贵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捡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认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