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局
- 部门主要
职责 - 部门职责
边界 - 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 公共服务
事项 - 责任追究
机制
一、部门主要职责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8 | 负责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拟定计划生育发展规划。负责协调推进全县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拟定区域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 负责计生综合性法规政策研究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组织起草计生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政策建议 | |||
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应诉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 |||
拟定全县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 | |||
负责区域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 | |||
拟订全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 |||
指导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
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 |||
9 | 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 | 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和规定。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 |||
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 |||
10 | 贯彻落实国家、省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承担二孩生育审批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第三十九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 | |||
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工作。 | |||
组织实施促进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牵头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 |||
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
负责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落实。 | |||
指导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负责病残儿的初审工作 | |||
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 |||
11 | 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 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研究提出全县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第三十九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组织实施国家、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 | |||
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 |||
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 | |||
监督各镇、街对于《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办理,对办理情况实行县级备案。 | |||
监督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按照不同利益导向 | |||
政策的特点,分期分批落实对 | |||
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 | |||
制定考核方案,利用第三方调查形式,做好平时、半年、年终对利益导向奖励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 | |||
12 |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组织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展趋势研究。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2.《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相关象征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 |||
承担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行政执法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监测工作。 | |||
推动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
13 | 组织拟订全县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 | 拟订全县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第三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拟订全县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 | |||
组织、指导全县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 |||
14 | 指导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第三十九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 |||
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 |||
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
15 | 负责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合作。 | 拟订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三十九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承担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 |||
指导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 |||
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 |||
组织指导全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 | |||
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
二、部门职责边界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及 协调配合机制 | 相关依据 | 事例 |
9 | 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 | 县发改局 | 1.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 2.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 《定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县发改委在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时,县卫计局应根据计划生育政策,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做好计划生育方面相关任务的落实。 |
县卫计局 | 1.负责贯彻落实全县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 2.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 ||||
10 |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 县卫计局 | 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实施再生育全过程跟踪管理和服务,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妇女孕情管理,建立孕情随访制度,严格落实非医学需要引产的审批制度。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建立健全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严格实行凭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和从医人员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两非”等违法行为。建立孕妇B超检查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对未经许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引产手术的依法追究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1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 | 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办公、集中查案。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公安部门开展“两非”重点线索的跟踪、布控和突击行动,卫计部门开展非法行医点的集中整治和引流产定点单位的检查,并开展生育全过程管理督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药品销售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检查。各单位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合力 。 |
县公安局 | 依法查处涉嫌“两非”犯罪案件,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户籍、常住总人口、出生等信息;人口出生信息核对和反馈;督促各镇、街道出生信息核对和反馈。 |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 | ||||
11 | 负责对未按时交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县卫计局 | 参与违法生育案件强制执行。参与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和处理计划生育违规违纪违法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例如:一在职夫妇(当事人)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被群众举报,首先调查组接受案件后,分析案情,按照调查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整理调查笔录,上报审批,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分别下达《告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一个月内交清社会抚养费,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三个月仍未缴纳的,卫计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对当事人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同时对当事人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的事实,应承担的行政責任,将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最后结案。 |
法院 | 牵头进行违法生育案件强制执行工作。 | ||||
纪检监察部门 | 牵头查处和处理计划生育违规违纪违法案件。 | ||||
12 | 负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 县卫计局 | 定期上报到县级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信息。管理、分拣县级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比对WIS。 | 鲁发[2014]22号: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卫生计生、民政、公安、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健全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婚姻登记、义务教育等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计划生育动态监测、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一体的信息化应用体系。 | 结婚对象到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信息共享后计生办开始纳入到WIS管理,接受计生办的管理和服务;生育后卫生部门依据有关手续办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部门依据手续办理落户,共享后计生办核对其生育情况并修正WIS信息;等到孩子入学时后,教育部门信息共享后,再次核对WIS数据,保证上报的WIS数据一个不漏,一个不错。 |
县民政局 | 定期上报到县级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婚姻登记信息。 | ||||
县公安局 | 定期上报到县级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新生儿落户信息。 | ||||
县教育局 | 定期上报到县级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新生入学信息。 | ||||
13 |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政策互商、服务互补、管理互动、信息互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长效协助机制 | 综治办 | 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通报和沟通 | 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 某人从外省流入到我县城区经商,首先到经商地的所在街道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当地计生部门管理,随后,到派出所或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暂住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时,派出所或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加盖派出所或市场监督管理所审验专用章,同时,做好记录,填写好审验单,审验单一式两份,留好存根,另一份转交卫计部门。卫计部门或教育部门在为其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或为他们的子女办理入学入托时,要查看他们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证件,让其子女同常住人口子女一样入学入托,实现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
县卫计局 | 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开展计生知识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积极为流动人口宣传生殖健康知识,在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有关证件时,要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
县公安局 | 在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出租房屋许可证时,要核查流动人口户籍地核发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审验其他证件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在为流动人口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摊位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
县教育局 | 学校、幼儿园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入托时必须查验其父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
县财政局 |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 ||||
县人社局 | 在劳务输出前,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
县民政局 | 要严把婚姻登记关,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须查验原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定期向计生部门反馈情况。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卫计局是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对卫生系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卫计局负责对全县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承担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辖区内的卫生计生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卫生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所属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程序是否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以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及其他受县政府安委会、市卫计委委托进行检查等方式进行,其中,日常检查包括系统检查、常规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检查或查处。每年对全县医疗卫生单位监管行为进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可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抽检等方式,严格监督卫生计生单位的主体资格、工作行为和从业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三)县卫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监管措施,突出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二)加强证后监管,对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报请发证机关实行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县卫计局不定期对全县医疗卫生单位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发现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约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管理
为促进全县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纳入民生工程,逐步使城乡居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规范、有效实施。特制定如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
(一)组织管理。包括项目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等。
(二)资金管理。包括项目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进度、资金支出、财务管理等。
(三)项目执行。包括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效果。包括健康档案应用效果,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效果。
(五)知晓率和满意度。调查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专家现场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电话或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完成本地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并将完成情况报送县卫计局基妇科。
(三)组织有关专家、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四)总结考核工作,形成考核报告,公布考核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卫计局、财政局将向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与经费拨付直接挂钩。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管理
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质量,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规范性和真实性。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所规定的11项内容: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半年度和年度分别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督导检查,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查,每个镇和街道抽查2-4个村卫生室。
四、监督检查措施
由县卫计局基妇科组织专家现场督导考核,重点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关键指标完成情况及抽查复核规范性和真实性。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县卫生局基妇科提交项目工作进展自查报告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执行情况统计表。主要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进展及成效、取得的经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等。
2、现场督导考核。现场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电话或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导考核完毕及时反馈督导情况,沟通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以整改。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技术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计局统一负责全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各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计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协助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县卫计局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计局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汇总报卫计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根据通报情况,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计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五)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陶县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签发机构和人员,以及委托管理机构对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的培训、工作督导等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审核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业务培训
3.签发个案具体政策的适用情况;
4.《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和签发档案资料的保管。
5.《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计局每年对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签发机构年内至少督查一次。
(一)听汇报:听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的工作汇报。
(二)查资料:查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档案资料、相关登记台帐资料。
(三)看现场:查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办证窗口及空白证件、签发档案保存现场。
(四)反馈:反馈《出生医学证明》督查工作意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工作人员在签发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违规擅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2.《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和签发档案资料保管不当的。
(二)对为骗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便利,或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或倒卖《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签发机构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具体签发人员相关政策掌握情况、签发流程执行情况督查;
2.对签发档案资料完整性,政策适用的正确性进行审核抽查;
3.对群众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投诉办理情况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执业医师法》、鲁卫妇社发[2014]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工作人员在签发过程中,对为骗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便利,或违规擅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或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妇幼保健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妇幼保健工作任务机构: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性医疗机构、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政府保障落实: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落实、经费的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妇幼保健的机构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含基层)及服务能力。
(三)妇幼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服务的数量及质量,妇幼保健服务的管理,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妇幼卫生工作进展、保健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督查。督查频度一般一年至少一次。
(一)听汇报:听取妇幼卫生工作汇报。
(二)查资料:查阅妇幼卫生工作文件落实情况、报表、记录及相关台帐资料。
(三)看现场:查看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综合性医院和承担妇幼卫生工作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满意度调查:访谈卫生管理人员、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对妇幼卫生服务的满意度。
(五)反馈:反馈督查发现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卫计局根据本年度妇幼卫生工作计划,建立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监督评估方案,定期组织专家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和评估,并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不断提高妇幼卫生工作质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督查计划。根据本年度妇幼卫生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确定检查重点、检查范围、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组织督查。根据督查计划要求,检查单位可以指定或随机抽查,检查方式可以采取明检或暗访,可选择现场检查或电话访问保健对象等多种形式。
(三)通报检查结果。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不足、建议及下步工作要求等形成检查情况报告,上报市卫计委,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反馈各承担妇幼保健工作任务机构。
(四)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督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约谈承担妇幼保健工作任务机构的主要领导或给予系统内通报。
(七)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机构:县妇幼保健院、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1.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
2.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3.增补叶酸预防胎儿神经管缺陷项目
4.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组织管理
1.组织管理: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机构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落实力度,开展相关活动情况,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2.资金管理与使用:严格经费管理,落实专款专用、无经费挪用;及时、规范开展相关物品招标采购工作。
3.信息管理与质控督导:建立信息管理工作相关制度与工作规范,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信息数据的管理情况(原始资料、有关登记、报表资料齐全,数据完整、准确、有依据);定期在一定范围开展质量控制、监督指导与评估,有完整的督查评估报告。
4.人员培训:参加和举办业务培训,培训资料齐全。
5.宣传动员与健康教育: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与健康教育。
(二)项目实施情况
1.服务能力与服务提供:项目管理和执行单位相关工作制度与服务流程的建立和落实,资金使用情况,机构、人员资质和能力,服务数量及质量,服务设施设备符合要求,服务环境符合工作开展,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活动效果达到要求。
2.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工作机制的建立,服务对象医疗负担的减轻和满意度的提高等。
3.项目实施的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重公共卫生项目承担机构项目进展、项目质量等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二次。
(一)听汇报:听取妇幼卫生工作汇报。
(二)查资料:查阅妇幼卫生工作文件落实情况、报表、记录及相关台帐资料。
(三)看现场:查看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综合性医院和承担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满意度调查:访谈卫生管理人员、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对重大公共卫项目服务的满意度。
(五)反馈:反馈督查发现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卫计局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方案要求,建立县级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专家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和评估,并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工作质量。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项目督查需要组织专家及相关管理人员对项目工作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项目实施过程存在问题等进行督查,对相关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抽查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项目工作流程设置不合理的,提出整改意见,及时纠正。
(三)对项目绩效达不到要求的,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四)对项目工作绩效完成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完不成年度项目任务的县及时将督查情况向当地政政府反馈。
(八)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乡镇(中心)卫生院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院的综合管理、质量安全、技术水平等全面情况评价和监管。结合评价结果,对医院进行定级、复核及不定期评价。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年一个周期的定期评审,同时实施动态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周期进行时首先医院进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市、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等级评审标准》进行实地评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提交相关材料。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评审权限,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评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评审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指标数据要求,确定申请医疗机构等级,并将报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九)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陶县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卫计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的处置、院内感染管理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状况;
2.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3.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4.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5.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质量控制标准、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必要时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与处置系统》了解各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县医院感质控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予以限期改正,有关医疗机构及人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医疗机构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卫计局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十)医疗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陶县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计局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计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分级组织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县卫生行政部门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县卫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陶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情况。
2.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各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卫计局。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开展检查。
(三)监督抽检:根据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制作检查表,对存在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制作采样记录并送相关资质机构检验。
(四)对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农村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的行为。
3.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教学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学校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春季、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计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专项检查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和通报,发送相关部门。
(十三)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分为以下七大类二十八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5.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用物品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计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四)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为了强化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使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提升我县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巡查:由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2.开展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五)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我县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7.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由县卫计局负责全县放射疗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每年组织开展放射防护和安全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卫生执法监督所分析已有的材料,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二)卫生执法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被检查单位负责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对必须改进的,提出明确的监督指导意见。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一)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使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一步规范化,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县卫计局对辖区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十七)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
2.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的行为。
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仪器和人员的行为。
5.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的行为。
6.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7.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8.单位或个人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专项整治。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计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饮用水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八)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我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生产,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2.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4.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是否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6.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巡查:由县卫计局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
(二)监测抽样: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采样监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对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责令改正。
(二)对调查确认存在一般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或吊销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的处罚:
1.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3.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4.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十九)“两非”行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私人诊所等拥有B超的单位和个人。
2.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院和个体私人诊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2.是否存在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平时抽查、突击检查和信访调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安装B超监控摄像头和B超检测软件查看B超人员是否有为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2.实行有奖举报办法,对举报情况查实的实行重奖。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接到举报立即登记,然后汇报分管领导,并请示主要领导是否进行调查;如果调查则由“两非”执法队对举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已经发现属实并形成调查笔录,然后汇报领导根据情况是否立案,已经立案将下达执法文书。
2.平时抽查和突击检查一旦发现情况并形成调查笔录,将及时向领导汇报,是否开展立案调查,已经立案将下达执法文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已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对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是公职人员的还要开除公职,是医院的将对医院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处分。
(二十)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平衡,进一步加强对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事项的监管,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的实施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当事人必须经县卫计局审批。
(2)实施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查验县卫计局的审批证明。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后监督检查
(2)卫计局开展检查,从医疗机构入手,开展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是否符合要求
(3)卫计局对受理的和行政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进行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后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乡镇(街道)每月对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人员进行随访,发现违反规定情况及时上报卫计局。
(2)卫计局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监督检查,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相应的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相对人存在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注销处理。
(2)发现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由卫计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3)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纳入镇(街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发现违规审批的,实施考核扣分和责任追究。
(二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利益导向办公室微机、档案、统计等岗位工作人员,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利益导向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受理群众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报,检查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确认,是否按规定公示,是否按规定期限办证,是否按规定登记备案,是否有脸难看、事难办、吃、拿、卡、要现象;
(二)按规定兑现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检查利益导向政策是否兑现到位,是否有截留、挪用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资金现象,是否脱延兑现时间;
(三)受理群众的复议申请,检查对群众来信来访是否热情服务,是否按规定做出书面回复;
(四)确保奖励资金的落实。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关爱救助资金,资金收支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镇、街受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逐例进行复核,对违规办证进行质询,对不符合规定办理的,出具书面回复;
(二)利用电话回访方式,对工作人员的态度,办证的便利度,办证的公平度,待遇落实的及时度,到位率进行调查;
(三)结合群众来信来访入村入户,面向群众进行调查;
(四)利用县科技防腐平台对办证及待遇的落实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对计划生育奖励关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了解计划生育家庭应该享受的优待奖励政策;
(二)每年春季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对奖扶户进行健康照相;
(三)每季度,半年、年末进行电话回访;
(四)利用县统计局定陶县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不定期进行第三方调查;
(五)不定期到镇、街、村社进行调查,走访待遇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二)“两非”行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私人诊所等拥有B超的单位和个人。
2.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院和个体私人诊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2.是否存在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平时抽查、突击检查和信访调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安装B超监控摄像头和B超检测软件查看B超人员是否有为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2.实行有奖举报办法,对举报情况查实的实行重奖。
3、定期组织开展打击“两非”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接到举报立即登记,然后汇报分管领导,并请示主要领导是否进行调查;如果调查则由“两非”执法队对举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已经发现属实并形成调查笔录,然后汇报领导根据情况是否立案,已经立案将下达执法文书。
2.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必须查验当事人是否有县人口和计生局批准的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没有审批表的要在24小时内通报当事人所在镇(街道)计生办或县人口和计生局。
3.平时抽查和突击检查一旦发现情况并形成调查笔录,将及时向领导汇报,是否开展立案调查,已经立案将下达执法文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已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对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是公职人员的还要开除公职,是医院的将对医院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处分。
(二十三)计划生育统计质量监管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计划生育规统计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准确、及时、全面、规范地完成全县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为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可靠依据,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计划生育决策和管理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街道)、村(居)负责规划统计的人员、实行法人责任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计划生育统计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上报计划生育信息是否严格按照统计办法要求,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填报统计报表,有无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或篡改有关数据的现象。
(二)是否妥善保存计划生育统计档簿资料。(县、乡级存放期限要在5年以上,村级的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单资料保管期限要在3年以上)。
(三)各行政村是否遵守统计信息村级公开制度。每季度要把本村的新婚、生育、避孕节育、社会抚养费征缴等情况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公开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月底对根据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上报的报表,对上报的各项数据和指标进行核对。
(二)对于补报往年婚姻、生育、死亡等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和重点抽查。
(三)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于上报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死亡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抽检信息或者投诉举报线索,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各级规划统计工作的监督抽查。
监督检查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进村入户、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等方式,对上报的计划生育信息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后,报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处理后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对上报计划生育信息的监管,对上报的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有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或篡改有关数据的现象的,根据其性质和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不定期对各级统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发现有档案存放不合格和存在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或篡改有关数据的现象的,及时纠正,必要时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二十四)再生育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街道)计生部门、领取《生育证》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根据《生育证》审批职责,镇(街道)计生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2.领取《生育证》人员是否存在骗取《生育证》及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的行为。
3.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二)配合上级部门及本单位相关科室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每月进行一次事后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及持《生育证》人员的网上孕情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给镇(街道)计生办,并对持《生育证》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是否存在审批过程中违规操作现象;是否存在已出生、离婚、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流引产等情况。
(二)镇(街道)每月对再生育审批人员进行孕情随访,是否存在持《生育证》期间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的行为;是否存在已出生或离婚等随访结果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驻县人口和计生局纪检组对再生育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或信访调查,是否存在审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现象。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注销许可;属党员干部的,上报纪委进行查处;已生育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在许可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离婚且未怀孕等情况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对在计生内网监测出持《生育证》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未报孕情直接上报出生、非法流引产人员进行个案调查,核实出有“两非”行为的人员,对涉及到的乡镇和管区按照《人口目标制考核方案》的规定予以扣分;对持《生育证》未生育的人员,吊销其二孩《生育证》,终生不再安排生育计划;对持《生育证》已生育的人员,按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十五)计划生育执法监督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工作机制,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镇(街道)均为被监督检查单位。对所有镇(街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行为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2.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以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5.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
6.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2.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3.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
4.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投诉、网络舆情监控,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2.违法行政限期整改制度。对收集到的违法行政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对情节较轻的,监督镇(街道)限期整改。
3.案件查处制度。对情节较严重的案件,由县人口和计生局直接组织人员查处。
4.行政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二)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2名以上;
(三)向被调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人员对被调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调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违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和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技术服务阵地建设,按照“国标”要求,督导未达标的县、镇(街道)服务站完成重建、改建工作。
(2)技术服务人员建设,加强对现有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提高,督导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参加《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合格证》考试,并引导县、镇(街道)服务站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优化技术服务队伍结构。
(3)对本县、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服务阵地的建设和人员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考核,并计入年终成绩。
(2)对服务站的经常性工作,无菌操作,质量控制等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
(3)每三年对取得《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校验,并督促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进行考试。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实行审批事项政务信息公开制度;(2)制定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校验管理制度;(3)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不定期对乡镇服务站技术人员、服务站建设及经常性工作进行考核;(4)设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监督对其责令改正,加强管理。
(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委托其负责审批、校验等管理权限;并视情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3)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在监督考核中,发现不足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时改正。
(二十七)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平衡,进一步加强对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事项的监管,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的实施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当事人必须经县人口计生局审批。
(2)实施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查验县人口计生局的审批证明。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后监督检查
(2)人口和计生局开展检查,从医疗机构入手,开展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是否符合要求
(3)人口和计生局对受理的和行政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进行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后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乡镇(街道)每月对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人员进行随访,发现违反规定情况及时上报人口和计生局。
(2)人口计生局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监督检查,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相应的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相对人存在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注销处理。
(2)发现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由人口和计生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3)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纳入镇(街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发现违规审批的,实施考核扣分和责任追究。
(二十八)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是否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是否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病残儿家庭申报材料,与wis信息比对,查验是否一致。
(二)走访调查病残儿家庭,向邻居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
(三)根据审查情况对违反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行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行省、市逐级鉴定管理制度。
(二)制定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三)实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鉴定职责。
(四)设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三)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九)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与药具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和镇(街)计划生育服务站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书。
(2)是否虚报参加检查人员统计报表套取专项经费。
(二)药具管理与供应
(1)是否流入市场。
(2)是否因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积压、浪费的。
(3)是否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项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服务对象;
(二)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项检查不少于10%。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每项检查面不少于10%。
(四)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二)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三)实行并发症定期报告制度。
(四)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
(五)设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熟悉被检查人员的有关情况和内容;准备好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二)听取被检查人员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员的有关病例及其他书面文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三)对服务对象进行随访,发现违反规定情况及时上报。
(四)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WIS使用和管理,共享信息的分拣、交流、比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控、年终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数据信息比对、上报时限。
五、监督检查程序
每月进行数据比对、年终进行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贯彻中发[2013]15号件文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流动人口管理员、执法员。
(二)各镇街流动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
(三)职能部门职责落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流动人口管理员职责落实情况、执法员的依法行政情况;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是流出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合同签订、流出育龄妇女查体信息反馈情况、查体信息录入情况、信息平台应用情况、统计报表上报情况、非平台生育信息核查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流动人口利益导向落实情况等;流入人口清理清查情况、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情况、建档情况、通报情况、免费季度查体情况、随访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均等化服务开展情况等。
(三)各职能部门职责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月召开流动人口管理员工作例会,听取管理员工作汇报;每天上网查看流动人口管理员签到情况,月汇总、月通报;每月对镇街流出育龄妇女查体信息反馈情况进行抽查。
(二)查看流动人口资料、合同、各项记录、查看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应用,应用情况汇总通报。
(三)各职能部门统筹安排,每季度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通报会,每年组织两次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活动,每年组织一次流动人口专项治理活动。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检查。
(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行日常监控。
(三)对城区流入人口每年不少于2次清理核查。
(四)年终根据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对职能部门职责部门进行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汇总检查结果。
(五)分析数据,汇总问题、下发通报,向镇街反馈检查结果。
(六)督促镇街拿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卫生行政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委领导批准。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卫生执法监督所草拟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经局领导审核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次月5日前将备案报告报县卫计局监控股及定陶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对轻微违反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卫计局监控股。
2.审核。由卫计局监控股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审批。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指定立案日期及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调查终结。
(三)案件合议阶段
案件终结调查后,县卫计局监控股负责组织合议,合议人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应当制作合议记录。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卫计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根据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批准。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县卫计局监控股将执法案件查处列入法制稽查内容,对一般程序以上的案件开展一案一评,并对稽查评议结果处理如下:
(一)主办监督与案卷评议成绩计入公务员每月考核工作实绩;
(二)每季度将中发现的案卷质量问题进行稽查通报;
(三)将案卷稽查评议工作成绩计入科室年度考核成绩;
对稽查中发现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统一和规范卫生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山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行政处罚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根据《山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文件要求,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卫计局监控股负责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山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山东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认定。
(四)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报上级部门法制机构备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公开举报电话 |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卫生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 办公室 | 0530-2212671 |
2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基妇股 | 0530-2250026 |
3 | 开展健康促进和科普宣传活动 | 每年选择一个严重威胁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作为主题。制作适宜的传播材料,利用多种媒介普及知识和技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 基妇股 | 0530-2250026 |
4 | 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正确认识,努力建设无烟环境。 | 爱卫办 | 0530-2256086 |
5 | 出生医学证明咨询服务 | 为市民解答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和遇到的相关问题 | 基妇股 | 0530-2250026 |
6 | 重大公共卫生妇幼项目咨询服务 | 解答农村适龄妇女补服叶酸,农村产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和农村妇女免费两癌检查的相关服务 | 基妇股 | 0530-2250026 |
7 | 开展“妇幼健康年”活动 |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4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农村妇女“两癌”检查覆盖率,更好地保障全市妇女儿童身心健康。 | 基妇股 | 0530-2250026 |
8 | 开展“母乳喂养周”活动 | 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短信、微博、微信等媒体,普及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树立成功母乳喂养信心。 | 基妇股 | 0530-2250026 |
9 | 开展“赶大集、送健康”活动 | 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利用农村大集等人群密集时间,定期组织医疗队开展义诊、巡诊和健康宣教等活动。 | 医政股 | 0530-2250719 |
10 | 开展“健康教育巡讲”活动 | 选派健康教育巡讲团专家,深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开展健康宣教活动 | 基妇股 | 0530-2250026 |
11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医政股 | 0530-2250719 |
12 | 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 | 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关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知识咨询;在电视、广播、网站媒体发布宣传信息;开展水质现场快速检测。 | 监控股 | 0530-2259386 |
13 | 受理卫生监督咨询服务 | 接受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或涉及(可能)影响公众卫生健康权益的各类事(案)件的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 监控股 | 0530-2259386 |
14 |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检查(新婚、再生育对象),做好优生指导、风险评估、跟踪随访工作。优生检查出的高风险对象面对面随访指导就医。 | 计划生育服务站 | 0530-2220703 |
15 | 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 计划生育服务站 | 0530-2220703 |
16 | 政策咨询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生育审批服务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各类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公益金救助等政策咨询。 | 政策法规股发展规划股 | 0530-2220537 0530-2220532 |
17 | 计生信访举报 | 受理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群众举报,调查核实并督促基层落实群众的合理诉求。 | 政策法规股 | 0530--2220537 |
18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 | 免费为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发放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理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生审核;受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来信来访、投诉建议,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等。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 | 0530-2220673 |
19 | 流动人口计生均等服务 | 为流动人口开展政策宣传、孕期保健、、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孕环情检查、放取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等)。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 | 0530-2220673 |
20 | 药具免费发放 | 为全县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的避孕药具、宫内节育器、避孕药等避孕工具;介绍丰富的避孕知识;实施细致的跟踪服务。 | 计划生育服务站 | 0530-2220703 |
21 | 生殖保健宣传、指导、服务 | 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服务;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并提供术后相关的咨询、随访服务;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 科技宣教股 | 0530-0535 |
22 | 计生关怀关爱 | 协调社会力量,实施生育关怀行动,开展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独生子女及双女绝育家庭、关怀计划生育老年家庭等社会服务活动,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及其大学生实施帮扶救助行动,为计生家庭提供资金、技术、信息等服务。 | 计划生育协会 | 0530-2220717 |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