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局
- 部门主要
职责 - 部门职责
边界 - 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 公共服务
事项 - 责任追究
机制
一、部门主要职责 | |||
序号 | 主要 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究依据及追责情形 |
1 |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县防震减灾工作 | 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防震减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四)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3.依法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职能的分解与督促落实 | |||
承担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定陶县防震减灾规划 |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防震减灾规划 | |||
2 | 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 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依法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根据全县地震活动趋势,制定年度地震监测和预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 |||
负责全县地震台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 |||
负责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和维护 | |||
负责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 | |||
负责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 |||
负责管理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国家重点工程增建抗干扰设施 | |||
负责地震预测的管理 | |||
负责勘察、调查、鉴别落实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现象 | |||
负责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 |||
负责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 |||
负责全县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 | |||
负责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开展余震监测,负责震后趋势判定以及地震资料和信息的管理 | |||
负责澄清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 |||
负责协调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队伍和经费渠道 | |||
负责研究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加强震情跟踪、流动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强化工程性防御措施,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 | |||
3 |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工作 | 负责全县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伪造、出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注册执业资格。 5.依法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 |||
负责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 | |||
负责全面落实地震灾害工程性防御措施,提高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 | |||
负责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 |||
负责确定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 |||
负责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推广适合不同地区的抗震设计,建设抗震示范工程,引导支持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和设施 | |||
加强农村民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 |||
负责加强对已经建成的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震害预测,并建立震害评估系统和震害预测数据库。 | |||
负责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自救、疏散演练等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安全示范试点活动。 | |||
负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传播手段,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覆盖面。 | |||
负责加强防震减灾科学实验基础设施建设。 | |||
负责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防震减灾科技创新能力。 | |||
负责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 |||
4 | 负责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 负责地震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督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依法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负责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备案 | |||
负责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临震应急措施的实施 | |||
负责启动局地震应急预案和建议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 |||
负责地震灾后紧急措施的实施 | |||
负责震后快速将震情和灾情等信息的上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局 | |||
负责救援队伍开展紧急救援的支持与配合 | |||
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工作 | |||
负责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