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及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简称“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及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优惠政策的落实,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品企业目录产品按要求生产、供应、销售等情况,民品生产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展室、展柜,有专人进行管理等。
(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帐目清楚,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区民宗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民品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配合市民宗局、财政局、审计局等上级部门审计和督导检查。
(三)根据企业、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纪律要求和工作方式等,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改落实。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整改目标和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企业在贷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管理、生产指导、资料备案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依据《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财经〔2012〕139号,2012年11月)等进行处理。
(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有效保障专款专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使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情况,招标公示,项目施工质量、进度、效果、信息公开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等。
(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务制度和内部工作机制建立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区民宗局不定期抽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配合市民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或联合区财政局、审计局进行审计和督导检查。
(三)根据企业、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纪律要求和工作方式等,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改落实。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整改目标和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建设人在项目申报、审核、资金使用、项目开工、项目进度、项目效益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条件并按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摊位与非清真食品摊位是否分开经营。
(二)清真标识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标识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象。是否有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悬挂、张贴清真标识,是否存在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食品标识包装。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区民宗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根据企业、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二)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三)情况反馈。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提出要求。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四)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含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监督检查
为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管理,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含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及与其相关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前期准备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通知下达、排查摸底、活动方案等。
(二)备案基本程序。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不予备案、注销备案等程序的执行情况,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否符合备案程序等。
(三)备案完成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完成时间、备案材料是否完整等。
(四)备案后活动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是否根据备案要求依法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每年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有无违反备案程序、宗教教职人员违法从事宗教活动等内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式,下发通知。
(二)实施监督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问询的方式进行。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备案程序的行为,及时指导指正,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五)对宗教性培训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区性宗教团体开展的宗教性培训的监管,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展宗教性培训的全区性宗教团体以及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区性宗教团体开展的宗教性培训内容、方式、参加人员(包括授课人员)以及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相关人员等是否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较为重要的宗教性培训,原则上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
(二)选择性地旁听或参与宗教性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每年对全区性宗教团体宗教性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对象,明确检查内容、方式及工作要求。
(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区性宗教团体宗教性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督促整改落实。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修订)等进行处理。
(六)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核准进行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以及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除外)。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二)是否按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一般每年开展两次。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除外)的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以及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等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取证或检查记录工作。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过程发现的问题,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七)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监管,保证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和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处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处所是否按许可申请内容和要求组织大型宗教活动,主要包括:是否遵守《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照宗教仪轨,以及规定的地点(线路)、规模、时间等进行大型宗教活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实地检查。对大型宗教活动各项安全、保卫等措施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两次检查监督。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印发通知,告知检查对象,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
(二)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检查大型宗教活动开展情况。
(三)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整改落实,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八)对境内外国人进行与宗教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境内外国人进行与宗教有关活动及与其相关联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境内外国人进行与宗教有关的活动是否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式,下发通知。
(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修订)等进行处理。
(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山东省民委(宗教局)制定了《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严格按照此《基准》执行。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确认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责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參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贵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务。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职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