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陶区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与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二)建设管理。检查“四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三)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标准化工地创建情况等。
(六)工程验收。阶段验收,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竣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标准的设计全部完成,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检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根据上报的开工书面报告进行符合性、合规性审查。每年汛前下发年度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审查上报备案的度汛方案,必要时参加防汛预案现场审查会。
(五)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专项检查;
(二)开展在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三)必要时委托质量监测单位进行工程检测;
(四)按计划组织开展稽察;
(五)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检”,在不通知检查对象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开展2次“飞检“,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水利工程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节水灌溉、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为指导监督区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编制及批复;对存在项目变更的,是否按要求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三)对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一致。
(五)检查“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是否是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检查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七)是否按照不同项目类型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并及时做好资料归档和工程移交等工作。
(八)检查工程运行管理及体制机制改革情况,检查工程运行管护情况及效果。
(九)检查建设项目预期效益实现情况,并适时组织工程建设后评价等。
(十)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和报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开展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工程项目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检查频次根据每月调度的农村水利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行定期调度制度。所有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均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及时了解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或工作不力的进行督促。
(二)开展常规性检查。组织工程项目法人开展建设项目自查,在此基础上,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部分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收益群众座谈、查阅档案资料和文件、听取项目业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委托第三方检查。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绩效评估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第三方检查和复核,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安排和工作要求,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2、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认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报区水务局。
5、复查整改情况。区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省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项目(以下简称维修养护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维修养护项目相关项目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批复计划全部实施完成,质量是否到达要求;
(二)检查项目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三)检查项目是否通过验收,验收程序是否合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每年至少1次,可安排在项目实施过程或竣工验收后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区水务局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二)开展监督检查(抽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检查(抽查)数量不少于年度项目总数的10%。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结束后,实施单位进行反馈,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整改落实。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督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回头看”。
(四)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区水务局组织专家对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加强对维修养护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等工作监督管理,完善省市区三级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及流域管理机构委托日常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区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及流域管理机构委托日常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退水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取用水户实时监控落实情况及水资源费征缴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采取不定期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不定期专项检查范围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重点抽查市区划定重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取水申请审批、取水许可及项目审批、核准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对取退水计量、节水设施等现场检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年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查看计划用水管理单位下达和执行取用水计划的情况;
7、对自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
8、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
(二)通知相对人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或者应安装未安装远程取水计量设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
(五)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确保防汛抗旱防台风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汛抗旱防台风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镇(办、区)防指及防办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防汛抗旱防台风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按相关规定修编、审查、报批、执行、培训、演练情况;
(三)流域性洪水防御、城市防洪、水毁工程修复、防洪工程汛期安全运行等防汛防台风准备工作情况;
(四)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情况;蓄滞洪区安全管理、启用和运用补偿情况;
(五)水库大坝、河道拦河闸(坝)、蓄滞洪区等设施的防洪调度和跨流域(区域)抗旱工程应急水量调度(包括水雨情况测报、洪水预报、水库拦河闸坝放水及高水位预警、易洪易涝区群众安全转移、调度指令执行、抗旱蓄水用水供水)等情况;
(六)汛期、旱情与水旱灾情信息送报、审核及发布情况;
(七)工程险情、水旱灾害预警及响应情况;
(八)抗旱规划实施、人畜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解困、受旱农田浇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水源调度与配置、抗旱服务等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九)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建设管理情况,防汛抗旱防台风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十)防汛抗旱防台风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视频)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各级防指及防办、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区级检查。区防指及防办抽查或普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并逐级报送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分片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汇总报告。各组织检查单位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六)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障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二)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三)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及报告,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四)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六)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组织管理、安全监测、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及工程现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全区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安委会、市水利局要求与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三)不定期抽查。每年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中随机抽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管理项目不少于3个批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检查情况上报区水务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后。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按管理权限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资金、应急预案,或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报告停工停业整顿;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七)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河道围垦,行政区边界修建排水、阻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等)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水务局审批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涉河涉堤部分的位置、范围(界限和标高)情况;
2、开工前施工方案的报批情况;
3、汛前应急度汛方案及执行情况;
4、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替代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5、许可批复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2、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询问;
3、查阅有关文件、材料、施工记录等;
4、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方式。
(二)通知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通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建设项目时,通过听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资料或原始记录等,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四)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
(五)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区水务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督促整改,将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对存在问题严重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由区水务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三)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水务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项目包括各级财政专项和预算内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为指导监督区(市、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土保持项目相关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二)是否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是否落实项目选址、资金配套承诺等相应前置条件;
(三)是否按照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土保持项目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四制”等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履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六)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
(七)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八)是否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
(二)对水土保持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对水土保持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和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检查的频次。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督查的通知》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工作督查综合评分表》的要求,每年抽查项目不少于项目总数的90%。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抽查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及项目“四制”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部门专项稽察、检查和省级水利稽察中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有关科室、技术人员对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水土保持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前期审批、变更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上报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是否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是否合项目实际;
3、施工合同中水土保持工程是否齐全,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标;
4、水土保持施工监理是否依法开展,是否全过程进行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试验、检验、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监测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监测实施方案是否可行,阶段监测成果是否按时上报;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0符合要求;
10、弃渣(土)场、取土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11、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却已投产或投入使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织所属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建立台账;抽查不定期进行,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结合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考虑项目所属行业,重点抽查对水土资源破坏严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不到位、群众举报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要求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就工作开展情况作专项汇报,就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进行重点说明;
4、召集乡镇水利管理站共同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三)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督促整改。
(五)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依法启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
(六)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七)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十)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技术评估等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技术评估等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各技术服务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如固定的办工场所、专用设施设备等;
2、各技术服务单位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及人员数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各技术服务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土保持业务;
4、各技术服务单位承接水土保持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监测单位现场主要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5、各技术服务单位是否按时上报年度水土保持业绩,业绩是否属实,业绩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资质延续要求;
6、各技术服务单位资质是否按期延续、按规定变更;
7、各技术服务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自控制度,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8、各技术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的日常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三)定期开展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开展1到2次,制定专项检查方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技术服务单位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法违规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技术服务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市水利局。情节严重的,由市水利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案件查处制度
为加大对重大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制定定陶区水务局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区水务局局负责查处的案件
(一)重大案件范围
1.定陶区境内需要启动重大案件制度的水事违法案件;
2.区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区水务局直接进行查办的案件;
3.其他需要区水务局进行查处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二)查处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处罚(理)决定;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
二、区水务局负责挂牌督办的案件
(一)挂牌督办案件范围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水务局各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工作难度大的案件。
3.经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4.区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区水务局督办的案件;
5.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水事违法案件。
(二)督办程序
1.确定督办案件。区水务局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领导批办、媒体报道、执法检查中发现、各部门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案件线索,经过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列为区水务局挂牌督办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报局长批准。
2.下达督办通知。对挂牌督办案件以区水务局正式文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案件具体负责部门办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承办部门、案件名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人等内容。
3.案件查处。对挂牌督办案件,要求承办部门实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收到督办通知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调查处理,按时完成案件查处任务。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可向区水务局申请派出督导组协调、指导办案。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期限由区水务局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个月,承办部门要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提前15天向区水务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多延长30天。
4.督办。区水务局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承办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进行催办,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部分重大案件,区水务局可派督导组现场督办或参与调查取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承办部门定期向区水务局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为止。
(三)督办结果
案件承办部门在结案后10日内形成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区水务局,同时提交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区水务局在收到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和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查。经审查和核查,认为承办部门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提出解除挂牌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终结挂牌督办,并向承办部门下发解除挂牌通知书;认为案件尚未完全终结,不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责令承办部门继续调查处理;认为办案部门定性不准、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纠正。
承办部门因各种原因,确实无力查处的,要向区水务局写出书面报告。对部分特别重大案件,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由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直接进行查处。
(四)责任追究
对承办部门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承办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承办部门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拒不办理的;
2.不按挂牌督办要求办理的或未在督办期限内完成督办任务的;
3.不按照要求报送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或者报送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二)严格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定陶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区水务局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十三)河道范围内的有关活动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辖区河道范围内的有关活动许可。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 河道范围内的有关活动是否依据事实。
(二)是否按照涉河审批规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实施。
(三)在审批过程中,局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行为。
(四) 负责与河道范围内的有关活动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各方面的关系。
(五)审批完成后,局工作人员要对涉河项目进行验收。
(六)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全过程监督。
四、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审批程序不规范,河道范围内的有关活动与事实不符等各类情况,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辖区范围内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 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是否依据事实。
(二)是否按照涉河审批规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实施。
(三)在审批过程中,局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行为。
(四) 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各方面的关系。
(五)审批完成后,局工作人员要对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项目进行验收。
(六)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全过程监督。
四、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审批程序不规范,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与事实不符等各类情况,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入河流、水库、渠道排污口设置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入河流、水库、渠道排污口设置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入河流、水库、渠道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
3.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5.入河流、水库、渠道排污口排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得入河流、水库、渠道排污口设置许可的企业定期上报调查表,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重新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入河流、水库、渠道排污口设置许可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表》;
3.区水务局自收到《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表》之日5日起内完成年检工作;
4.区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检表上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5.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并由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验收;
6.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十六)用水计划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取水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取水是否符合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实际用水是否超计划;
4.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取水量等情况;
5.取用水量备案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得用水计划审批的企业定期上报取水计划执行情况表,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对超计划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用水计划审批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获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取水计划执行情况表》;
3.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取水计划执行情况表》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达下一年取水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有虚报瞒报取用水量的企业,视违法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
(十七)年度取水计划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取水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取水是否符合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实际用水是否超计划;
4.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取水量等情况;
5.取用水量备案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得用水计划审批的企业定期上报取水计划执行情况表,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对超计划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用水计划审批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获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取水计划执行情况表》;
3.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取水计划执行情况表》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达下一年取水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有虚报瞒报取用水量的企业,视违法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
(十八)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通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验收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项目取水地点、取水用途、计量及退水是否符合审批内容;
2.建设项目取水是否符合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是取水工程或取水设施的验收,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重新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通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验收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区水务局对通过验收企业取水工程现场进行复查验收;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检表上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并由区水务局重新组织验收;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十九)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二)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
(三)开展水利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五)各市场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六)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调查;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抽检;
(三)资质、资格申请审查(协查)时的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区水务局结合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结合项目监管、资质审查协查,安排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四)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七、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资格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由水务局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告知其他相关部门。
(二十)灌区、河道范围内兴建工程设计、施工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灌区、河道范围内兴建工程设计、施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按审批权限负责灌区、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区水务局审批的涉灌区、河道建设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涉河部分的位置、范围(界限和标高)情况;
2.开工前施工方案的报批情况;
3.汛前应急度汛方案及执行情况;
4.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替代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5.许可批复的其他要求。
四、监督检查方式
对辖区内的涉灌区、河道建设项目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2.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询问;
3.查阅有关文件、材料、施工记录等;
4.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方式。
(二)通知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建设项目时,通过听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资料或原始记录等,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四)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
(五)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区水务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督促整改,将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对存在问题严重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和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单位部门,由区水务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三)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水务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做好全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负责辖区内审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对象
区水务局审批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项目。
三、监督管理内容
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建设情况。
四、监督管理方式
(一)通过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查和督导检查,开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开展市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并全过程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督导检查工作,收集整理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稽察检查意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主动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执行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并进行重点检查。区水务局组织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执行情况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根据检查意见组织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水务局,区水务局对整改工作立卷存档,同时参照制定下一步加强审批工作的意见。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区水务局组织有关科室、专家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及时向项目法人进行反馈或下达整改通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