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周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2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1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1次。
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检察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100%。
3、全面检查:每季度司法局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定陶县),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手机视频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公益劳动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情节较重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情节较重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情节较重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情节较重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 情节较重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较重的。
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七、监管责任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职,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依照《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陶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定陶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山东省司法厅、菏泽市司法局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年末对定陶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做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对定陶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定陶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定陶县公证处在每年的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定陶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定陶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陶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定陶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有违法行为的,提交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监管责任
公证机构监管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职,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追究责任。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员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现依《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陶县内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司法鉴定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司法鉴定质量情况;
(4)司法鉴定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山东省司法厅、菏泽市司法局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司法鉴定员办理鉴定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司法鉴定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年末对定陶县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做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司法鉴定机构在每年的年末对所属鉴定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鉴定员,并报定陶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员办理鉴定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司法鉴定机构相关材料和鉴定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陶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司法鉴定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由定陶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有违规行为的,提交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监管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监管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职,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追究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陶县内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和菏泽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省司法厅和菏泽市司法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按《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2号)、《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9〕68号)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4〕84号)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年度考核。定陶县司法局在每年的年末向菏泽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三)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定陶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三)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监管责任
律师机构监管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职,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追究责任。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依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陶县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定陶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定陶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定陶县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定陶县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定陶县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6.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定陶县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二)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定陶县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定陶县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七、监管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监管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职,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追究责任。
(六)法律援助机构及办案人员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法律援助援助机构及办案人员监管,提升援助案件质量整体水平,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法律援助中心及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
(1)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前,是否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服务机构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是否在24小时内安排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人员是否在3日内接待案件当事人,制作谈话笔录,办妥委托代理手续;
(3)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在诉讼案件受理之后和开庭之前,电话回访受援人和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
(4)法律服务人员是否及时书写递交相应法律文书,进行必要全面的调查取证,按时出庭;
(5)刑事案件的会见过程、会见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6)起诉(上诉、申诉)书、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能否全面、客观、准确提出法律意见;
(7)重大疑难案件是否经过讨论研究,重大情况是否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8)有无拒绝、怠慢、拖延或无正当理由中(终)止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
(9)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是否按时交卷归档,及时报送审查;
(10)有无其他违法违规或有损法律援助信誉的行为。
(11)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和菏泽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1)监督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公函、代理词等主要案卷材料齐全情况;
(2)监督卷宗归档有无符合工作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家每年底对当年办结案件按10%进行随机抽查评审。对被判处无期以上的刑事案件及重大疑难民事案件全部纳入评审范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向受援人及审理机关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卡》;
(二)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研究或参加审理旁听,跟庭率不低于2%;
(三)向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了解案情及进度情况,听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汇报或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向受援人了解案情及进展情况;
(五)走访、回访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公诉人,听取其意见;
(六)设立专门的投诉查处电话,接受投诉;
(七)审查案卷;检查归档情况;
(八)情况通报;
(九)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具有下列之一的,其办案质量即为不合格。
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不完备的;
2、因不尽职责而导致延误出庭、丧失请求权、丢失重要证据材料等技术性疏漏或失误,给受援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调查取证不负责任,主要证据收集不充分;
4、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无故拒绝、拖延或擅自终止法律援助等行为;
6、被投诉并证实有过错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视为法律服务人员没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对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六、监管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监管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职,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追究责任。
(七)对司法所行政执法情况监管
为做好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现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定如下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施行情况。
(六)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或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和量化赋分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每年至少一次。
(二)实行行政处罚、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案件监察回访制度,做到一案一回访。
(三)不定期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适时开展全县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二)被检查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职责,或者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司法局有权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三)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因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县司法局对司法所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在全系统内通报,并将其作为考核的评价指示之一。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分类列举、归纳梳理,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保障措施等进行规范,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将司法行政工作中具体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明确每一项违法行为对应的违法情形、处罚基准、处罚阶次,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数额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律师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贯彻落实上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严格依照《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要求,抓好《律师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2、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活动与执法人员有厉害关系,该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与申请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有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有班子集体决定。
3、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气勾来,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4、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合,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者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做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检查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差,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